1.国家助学金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完成学业,自2005年起在我院设立国家助学金,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定对象 :

  我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定名额、等次及受助金额: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国家助学金分3档:一般贫困、贫困、特困。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月发放一次,人均每年3000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老生每学年度补考不及格不超过两门,本学年无违纪处分。

  3.家庭经济困难(具有乡镇、街道以上单位证明),列入当年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生活俭朴;或者是虽没列入当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但因遭受天灾人祸,造成临时家庭经济困难的;

  4、学习勤奋刻苦,积极要求上进。

  四、评定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助学金申请表》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相关证明;

  2.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每年核定名额,按各系学生数分配至各系;

  3.各系评审小组根据学院分配的具体名额,对各班上报受助档次的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确定初审名单和受助档次,经过公示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

  4.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对各系评审小组上报的初审名单和受助档次及《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助学金申请表》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确定最后名单和受助档次,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办公会研究批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助学金。

  1.受到院各类纪律处分;

  2.生活不节俭,吸烟、酗酒、铺张浪费;

  3.被判徒刑,劳动教养、管制、拘留、行政拘留的;

  4.因各种原因学籍异动的;

  5.弄虚作假取得贫困证明的。

  有以上情况而获得国家助学金资格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助学金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给以相应处理。

2.国家励志奖学金

  为了进一步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奋发成材,促进他们全面发展,国家决定在高校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依据国家政策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与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二年级为主)。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要求执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为专业前10%者,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如本专业获校内奖学金人数少,各科总成绩在本专业前10%者,获得院“三好”、“优干”或获得市级以上其他各类嘉奖优先考虑;被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特困生的,经过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学习成绩可适当放宽;

  3被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3个档次以内的(一般贫困、贫困、特困)学生;

  4能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

  三、评定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原则上在每年九月份开始进行评选。

  1、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系部评审组提出书面申请;系评审小组通过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后,根据评审细则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名单、材料)报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严格审核,确定初评名单,并在校内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义后报院办公会批准。

  2、评选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规定的评审程序,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追究有关责任。

  3、申请者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应向系部评审组提出书面意见,系部评审组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在3日内予以答复。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日内予以答复。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重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监督与管理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

  2、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3、专业课有补考科目的;

  4、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造成较坏影响,受到学院通报批评的;

  5、其他引起同学和老师较大意见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

  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若已领取奖金,则追回当年度的全部奖金,并撤销奖励。

3.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为激励我院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政策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定对象与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各科成绩平均分在本专业前两名者且专业课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公共课成绩不低于75分),综合测评为专业前2名,系校内三等以上奖学金获得者。

  5.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给学院建设做出贡献的;

  7.能够按时交纳学费。

  8.在校二年级以上学生。

  二、奖励标准及发放形式: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评定名额及发放要求按照省教育厅文件精神执行。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三、评选程序 :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在每年关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布置后,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

  2.系学生资助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学生在校表现,进行民主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审核;

  3.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对各系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审核,确定获奖名单,并在校内及办公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院办公会批准后上报教育厅备案。

  四、国家奖学金的管理

  1.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2. 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3.因各种原因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禁止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选;

  4.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可终止或退回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4.优秀学生奖学金

  为了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促进学生德、智、体、能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其成为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有用人才,特设立“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试行办法”,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 奖学金的等级、比例和金额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和三等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占年级专业人数的1%,每人每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占年级专业人数的3%,每人每年600元;三等奖学金占年级专业人数的6%,每人每年200元。(注:年级专业人数不足100人时,达80人以上者按100人计算,80人以下一等奖学金空缺,年级专业人数不足30人时,二等奖学金空缺。)

  附:按1000人标准算:

  一等奖:1000×1%×1000=10000.00

  二等奖:1000×3%×600=18000.00

  三等奖:1000×6%×200=12000.00

  总计:40000.00元

  二、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有益的集体活动。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良好,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4、热爱劳动,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

  5、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积极投入校园建设,并做出显著成绩。

  三、一、二、三等奖学金评选条件及依据

  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综合测评成绩为专业第一名,单科成绩为前三名之内且不低于90分者,可参加一等奖学金评选;综合测评成绩为专业前三名,单科成绩为前五名之内且不低于80分者,可参加二等奖学金评选;综合测评成绩为专业前六名(如一、二等产生,则二、三等综合测评成绩顺延,按100人计算),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者,可参加三等奖学金评选。

  四、从上学期开始到本次评奖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获优秀学生奖学金。

  1、无故不参加院、系、班级安排组织的各项社会活动或集体劳动者。

  2、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受到学院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3、无故旷课者。

  4、考试成绩或综合测评单项积分不及格者。

  5、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6、有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行为者。

  7、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

  五、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1、奖学金以同一年级,同一专业为基本评定单位,每学期评定一次,一般在十二月份完成。

  2、奖学金的评定,由班主任带领班长、班团支部书记组成测评小组进行测评,根据学生素质综合的总积分排出名次,排除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按名次和奖学金比例确定奖学金获得者,由系部审核汇总后报学生处。批准获奖的学生要填写《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并存入本人档案。

  3、奖学金每年发放一次。

  六、经批准已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同学如发现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将立即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及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从处分所在学期起,两学期内无评奖资格。

  七、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奖学金,真正使之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请吃喝,挥霍浪费。否则,学院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责令追回所获奖学金。

5.国家助学贷款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培养大学生诚实守信道德的风尚,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金融信用意识,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信贷风险,保证我院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及省教育厅、财政厅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并由国家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为了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进行,我院组成由院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贷款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学生处安排专职人员一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为我院在校的全日制学生。

  申请贷款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提供入学通知书(新生)或学生证、永久居民身份证;

  (三)学习认真、品德优良。试读和休学期间不得申请贷款;

  (四)在校期间个人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五)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6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七条 贷款期限一般由贷款种类决定,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八条 学费贷款由贷款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院指定的帐户。

  第九条 生活费贷款由贷款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院指定的帐户后,再由学院财务部门退还学生本人,或由贷款银行直接打入学生个人账户。

  第十条 借款人应主动配合学院完成贷款信息的采集工作,不得隐瞒、作假。

  第十一条 借款人毕业前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补充协议,并根据贷款银行要求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借款人的贷款金额一经确定,在贷款期限内一般保持不变。若学生中途要求停止贷款,可通过贷款管理中心向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照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款时间归还本息,学生需在异地归还贷款的应按贷款银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主动告知贷款人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学生贷款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贷款银行可终止发放贷款,要求学生偿还贷款本息。

  (一)学生未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学生未按计划偿还贷款本息的。

  (三)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学院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四)学生中途辍学、退学、出国留学及定居、被学院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五)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或有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的。

  第十六条 学生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按承诺书的要求及时向学院和银行提供工作变动情况,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应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依法追回贷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约: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向贷款银行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

  (三)拒绝或阻挠贷款银行定期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四)未履行合同规定的承诺,不向贷款银行提供最新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

  (五)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当借款人违约时,贷款银行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在学院或公开报刊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四)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6.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贷款)业务操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工作手册》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者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

  第四条 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无不良信用记录;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和共同借款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它贫困家庭。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1、受到学院警告处分以上的(含警告);

  2、因学习成绩补考不合格达4门以上的(含4门);

  3、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4、经常上网包夜、上网打游戏的;

  5、生活上铺张浪费;

  6、其他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形。

  第六条 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需在25~60周岁之间;

  6、申请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的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本息偿还

  第七条 生源地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发放。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第八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最短不低于6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由借款人支付。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如贷款期限小于剩余学年加2年,则宽限期为贷款期限),毕业后宽限期内只付息,无需还本。宽限期结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并足额支付利息。

  第四章 借款人贷款申请及资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借款人登陆学生在线系统提交贷款申请,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持申请表、个人身份证件、户口簿、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曾获得开行生源地贷款学生再次申请贷款时,不需要对借款学生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审查,只需提交经本人签字的借款申请表、本人和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即可,如共同借款人发生变更,需提交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复印件。

  第十四条 通过后,县级资助中心经办人员打印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借款学生、共同借款人、县级资助中心和省开行各持一份。借款合同经过省开行审批通过后生效。同时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以下简称“受理证明”)交学生带至高校报到。

  第一次签订合同的同时可签订《授权委托书》,再次申请时如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不能前往受理现场,共同借款人或借款学生可持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申请。授权委托书一式四份,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省开行各留1份。再次申请时,被授权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前往县资助中心办理申请,提交2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县资助中心和省开行各留1份。

  第十五条 学生持借款合同和受理证明到高校报到,高校登陆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录入借款合同回执信息,打印两份盖章后交学生,学生签字后需在借款合同规定日期内以挂号邮寄或其他有效方式送达县资助中心。

  第十六条 省开行在发放日审批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省资助中心账户(开始计息),并根据省资助中心的支付要求,将贷款资金汇划至支付宝银行账户;同时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完成贷款发放。支付宝根据系统指令,于贷款资金到账3日内,将贷款资金从结算账户划入借款学生个人支付宝账户(此时划入金额被锁定无法消费和提现),并根据回执金额将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高校账户。学生个人支付宝账户内剩余资金在完成银行卡绑定后可提现用于学生生活费。

  第五章 本息回收

  第十七条 正常本息回收

  每年12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9月20日偿还)。借款学生毕业后,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足额资金充值进支付宝账户。支付宝根据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指令在还款日当日完成还本付息资金扣收操作,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转至省资助中心在省开行开立的账户。各县资助中心及时核对,对逾期学生及时催收。

  第十八条 提前还款

  每年1月-10月的20日为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需一次性还清一个合同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提前偿还按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于1月-10月的每月10日前登陆学生在线系统或向县资助中心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并同时将足额资金充值进个人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在固定提前还款日当日完成还本付息资金扣收操作,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转至省资助中心在省开行开立的账户;县级资助中心及时核对,并将结果告知学生;学生可登录在线系统查询提前还款结果。如当次提前还款失败,下次提前还款时需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九条 逾期还款

  每年除11月以外的每月20日为逾期还款日。县资助中心自每月11日起可登录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查看逾期学生明细及金额,并通知借款学生在当月20日前将应还本息充值进个人支付宝账户。应还本息包括逾期本息和截至到当月20日的罚息。支付宝在逾期还款日前5日以短信、邮件向借款学生发出逾期还款通知。

  支付宝于逾期还款日当日完成逾期本息扣收操作,将逾期本息划付至省资助中心在省开行账户。

  第二十条 提前还款

  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应在固定提前还款日前10日登陆学生在线系统或向县级资助中心申请。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有义务确保系统内数据准确。

  第二十二条 合同变更管理

  生源地贷款合同变更主要包括账户变更、身份信息变更、就学信息变更和还款计划变更。具体操作如下:

  (一)、身份信息变更指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由于更名或变更身份证号码而需对合同进行变更的事项。身份变更流程如下:

  1、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公安部门身份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资助中心办理申请;

  2、县资助中心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对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变更。导出并打印《生源地贷款身份信息变更单》。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二)、就学信息变更指借款学生因休学、升学、留级、跳级、退学、开除、出国、转学等原因需要对高校名称、入学年份、学制或毕业年份进行变更的事项。变更方式有两种,流程如下:

  1、县资助中心现场申请

  ①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和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资助中心办理申请;

  ②县资助中心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修改就学信息,导出并打印《生源地贷款就学信息变更单》。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审核后生效。

  2、高校提交申请

  ①借款学生发生就学信息变更时,高校负责人登陆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提交就学信息变更申请;

  ②高校提醒借款学生携带身份证和信息变更证明前往县资助中心办理变更;

  ③经办人对高校提交的就学信息变更申请进行审查,无误后提交至县资助中心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后变更生效。

  (三)、还款计划变更指由于就学信息变更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按原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需对合同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到期日进行变更以调整还款计划的事项。原则上,变更后的还款计划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不能展期。变更流程如下:

  1、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和信息变更相关证明到县资助中心办理申请;

  2、县资助中心现场进行审查,核对相关信息,在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内修改贴息起止日、宽限期和到期日,导出并打印《生源地贷款还款计划变更单》。变更单一式两份,借款学生和县资助中心各留存一份。变更单经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和分行经办人审核后生效;

  3、县资助中心负责人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分行经办人核准;

  4、分行经办人核准后变更生效,学生可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看新的还款计划。

  第二十三条 当借款学生退学、开除或移民出国时,省开行有权要求学生还清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贷后监控

  (一)、联系制度

  县资助中心负责定期(至少每年一次)与借款学生、借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借款学生就读、就业及经济收入情况,形成联系记录并录入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县资助中心发现借款学生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应及时向省资助中心和省开行报告。

  (二)、专户报告

  生源地贷款专户报告是定期反映生源地借款学生贷款情况的重要资料。

  专户报告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基本情况,描述借款学生总体情况,合同签订、贷款使用、本息偿还的基本情况,填制助学贷款逾期情况统计表。第二,合同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及建议,该部分内容是报告的核心内容,需要根据合同的执行情况将已发生的问题和预计发生的问题,以简单明了的语言准确地表述清晰,问题可以涉及任何方面,尤其要具体分析进入还款期借款学生存在的风险并提出跟踪管理措施。

  (三)、逾期催收

  当借款学生出现逾期时,县资助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催缴逾期贷款本息,催收次数每月不应少于1次。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积极与贷款逾期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联系,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收入情况,查明逾期的原因,督促其尽快还款;

  2、发挥当地政府组织优势,组织共同借款人村委会(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督促共同借款人还款。

  3、生源地贷款管理系统已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借款学生违约信息将被载入征信系统。

  4、对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的借款学生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生源地县(区)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2)、将违约学生信息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3)、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

  (4)、载入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

7.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精神及《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按照就近原则,由申请贷款的学生在其入学前的户籍所在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章 贷款申请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在我省辖内;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我院全日制学生,名单以省教育厅公布的为准;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 贷款申请材料:

  (一)新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3、本人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原件供审核),以及学院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户名和账号;

  4、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二)在校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学院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

  2、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4、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5、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有关申请表格到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处领取。

  第六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发放的办法。申请受理日期定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20日。已经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根据贷款合同中约定需要当年续放的,应当在8月1日至10月20日向贷款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2、已签订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

  第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发放手续时,同时将借款学生的信用信息准确地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贷款机构根据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情况,与借款学生协商确定贷款额度。

  第九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

  第十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限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如基准利率调整,则参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变更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当年9月1日起其利息由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自办理退学、开除等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并协商确定具体还款计划。借款学生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开除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学院提交生源地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单,学院将借款学生的有关变更信息书面通知贷款机构,并抄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学院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到贷款机构办理贷款合同变更等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连续攻读学位需要申请在连续攻读学位期间继续贴息的,须在录取当年的6月底前,向原学校提出申请(提交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就学信息变更手续,并到贷款机构办理合同变更后,其在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利息按原渠道进行贴息。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可以选择贷款偿还方式,允许其在提前还款日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在毕业前申请提前还贷的,借款学生应当填写生源地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并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盖章确认。

  第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不还本金,但应足额支付利息,宽限期结束后按还款计划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并足额支付利息。

  第五章 贷款贴息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第六章 贷款管理及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本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本贷款。

  第七章 学院各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总负责。具体由学生处、财务科、各系部组织实施。

  (一)、财务科职责:

  1、负责与经办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

  2、负责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落实与缴交工作;

  3、核对经办银行的贷款金额;

  4、与银行之间有关助学贷款的其他业务往来;

  5、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其它事项。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1、组织各系国家助学贷款负责人进行培训;

  2、组织并督促各系进行诚信教育;

  3、建立全院贷款学生的档案和台帐;

  4、协助银行催还贷款;

  5、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

  6、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其它事项。

  (三)、各系部职责:

  1、对贷款同学进行诚信教育;

  2、负责收集本系贷款学生的信息,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协助银行催还贷款;

  3、保证贷款毕业生联系方式的有效性;

  4、班主任、辅导员是贷款学生诚信教育、贷款办理、贷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贷款学生的职责

  1、签订贷款合同时,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准确填写本人的相关信息;

  2、在院期间努力学习,遵守纪律,勤俭节约,积极参加学院、银行组织的有关贷款的各项活动;

  3、毕业离院前与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并提供给银行和学院准确、详细的就业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家庭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4、工作后,经济收入应首先归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5、毕业后若工作单位有变动,应及时通知银行和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

  6、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其它事项。